根据《海南省引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琼人才办通〔2019〕12号)等有关规定,定于近期开展2023年海南省引才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高层次引才奖励申报
(一)申报对象
1.用人单位: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应在海南省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
2.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企业和人才工作站、人才协会、人才研究会等。
3.个人:指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不包括我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和招才引智的工作人员、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各类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科研平台负责人及有关科研项目带头人等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申报条件
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中介组织、个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企业引进的,引进时间以社会保险首次在海南缴纳时间为准;事业单位引进的,引进时间以办理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调动手续,到工作单位报到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日为准。申报奖励时,引进人才应正常在职在岗。
高层次人才:是指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不包含依据市场认可标准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人才团队:是指同时引进5人以上,带头人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C类以上层次人才,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且核心成员在海内外科研机构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
(三)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1。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受理:申报单位(个人)下载《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或《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奖励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对象为个人的,加盖引进人才(或团队)所在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个人)按要求准备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23年9月20日前一并报送到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人才服务“单一窗口”)。
2.材料审核: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对材料进行初审,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3.结果公示:省委人才发展局在海南自贸港人才工作网上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委人才发展局按有关程序报批,获批后拨付奖励资金。
二、协议引才奖励申报
(一)申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人才需求,双方签订引才协议或服务合同,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到岗工作,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保或个税,次年申报期开始时仍在岗的,人力资源机构可于次年引才奖励申报期内申请相应引才奖励。
(三)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5。
(四)申报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引才协议或服务合同后,引才前将引才协议或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双方印章,送交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存档。该事项即日起常态化受理。
次年引才奖励申报期开始时,如已为签约单位完成引才任务,可请用人单位提供同意申报的证明,与申报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后报送(装订要求与高层次引才奖励申报一致)。
三、奖励标准
(一)为我省成功全职引进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的,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引才奖励。
(二)为我省用人单位成功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团队带头人属于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的,每引进一个,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引才奖励。
(三)每年为我省用人单位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50人)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引才奖励;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引才奖励;100人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引才奖励。
(四)用人单位通过中介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由用人单位申报奖励的,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可按1:1的比例享受奖励。
四、注意事项
(一)已获引进人才专项财政补贴的用人单位,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名引进人才,对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即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参与骗取奖励的引进人才,终止相关补助及提供的政策待遇。
联系电话:0898-65379104
附件: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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