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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31 点击数:0


 

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才局通〔2022〕3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才工作部门:

为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专家服务基地(下面简称“基地”)是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下面简称“省委人才发展局”)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认定,依托各类企业、重点园区、经济开发区、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流动机制,组织专家对接基层需求、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紧缺人才为主要目标,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设立工作,设立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尚未设立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

(二)依托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管理状况良好;

(三)拥有较完善的软硬件条件,具有配套的基础设施、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人员,能为专家开展科研和服务活动提供支持条件;

(四)具备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拥有良好基础;

(五)具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服务专家,并与对口专家建立良好联系,能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

第五条  基地设立程序:

(一)申报。对照设立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意向设立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市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初审。所在市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进行条件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省委人才发展局;

(三)确定。省委人才发展局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和对外公示等程序,确定基地名单;

(四)授牌。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布基地名单,并颁发“海南省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市县结合自身实际,建设区域性专家服务基地,推动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家服务基地工作体系。具体设立标准、条件由各市县研究确定。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七条  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委人才发展局是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省基地发展规划;

(二)负责基地的设立、指导、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三)牵头组织专家支持基地建设;

(四)推动全省基地区域协调发展。

第八条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在省委人才发展局指导下管理本地区基地,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推荐新设基地;

(二)负责基地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掌握本地区基地的运行情况,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基地发展的配套措施。

第九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完善基地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关于基地的政策措施;

(二)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基地软硬件建设;

(三)为服务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重点科研项目等,组织专家通过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破解基层单位、群众面临的关键性技术难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基层发展水平;

(二)根据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家开展专题授课、技术培训等,推动基层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结成产学研联盟,培养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

(三)立足基层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支持专家通过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等方式,转化一批应用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

(四)围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基层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在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支农支教、义诊义演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事业公益性服务活动;

(五)每年底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所在市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报送本年度基层服务情况及下年度智力支持需求。

第十一条  基地可通过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以依托单位名义聘请服务专家,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聘用单位与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每两年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发挥作用显著、基层群众认可的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对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基地,取消基地称号,并收回标牌。

第四章  基地保障

第十三条  经认定新设立的基地由省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用于基地软硬件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所需资金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依托单位代为管理、专款专用。鼓励各市县、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支持基地创新投融资体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家服务基层活动。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对基地专家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学术研讨、休假疗养,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专家服务基层时间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在服务过程中个人贡献和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业绩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部门应加强基地的联系服务,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和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建设和管理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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